言论

一事岂止二面?/刘洁晖

凡事有一体两面?非也,采访新闻往往不止一、两面,可能有三,甚至四面,这就是为何新闻从业员必须眼观四面,耳听八方!

从入行就被训练,新闻报道除了求实,也务必公平、中立与平衡,这也是预防有心人利用媒体达到本身议程。



在采访线上多年,不免采访到一些连清官都难审的家庭事,较为印象深刻的是,一名妇女通过政治人物召开记者会指称被丈夫虐打,力数丈夫种种不是,仿佛在其眼里丈夫根本不是人。

作为女性,当下我很同情她的遭遇,为了平衡报道,我也联络被指虐打妻子的丈夫;出乎意料的是,丈夫指妻子红杏出墙,二人打起来,他的身上也有伤!

我不是清官,无法“审理”此事,却让当时还是菜鸟的我具体看到一事两面,学会了不能武断地被他人的情绪带着走,主观地判断谁是谁非。

早前吉隆坡市政厅声称要强拆一木屋区,当我抵达采访时,许多居民七嘴八舌发言,有者指政府的赔偿不合理、有者非当地居民、有者自称是居民代表、有者则指对方非居民代表,骂声四起。

同行们在混乱中发挥合作精神,探悉下得知当地业主向地方政府索偿的条件和需求各异而分成数批,各自捍卫本身的权益;经我们观言察色,再三查询,也发现有人只想获得公平赔偿,有人却想狮子开大口。



这新闻最后怎么处理?我们找出真正的居民代表,排除不相干人等的谈话,写出前者的诉求,以避免报道被有心人利用来达到本身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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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

吉隆坡市厅: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取缔

(吉隆坡25日讯)吉隆坡市政厅今日再次发出声明,强调是援引商业招牌条例展开取缔行动,确保所有商店的招牌遵守2项法令的规定,并与马来文作为官方语文的立场保持一致。

吉隆坡市政厅发文告说,所有商店的业者必须确保安装招牌前,先依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第5(1)条文申请准证,取得国家语文局针对视觉效果的核准,也是申请者需提交的文件之一。

“根据“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有招牌必须使用国文,同时也能使用任何语文,但国文的文字必须处于显眼位置,且字体必须大过其他语文。

由于隆市最近展开的商业招牌取缔行动引起两极的回响,因此隆市政厅今日再度发文告表示,取缔行动是有关商业招牌使用国文的法律措施。

文告说,招牌的审批工作是市政厅的责任,且商业招牌也属于综合执照批准的一部分,与商业执照一同发出。

“如果相关公司、协会或企业的名称是在“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1965年公司法令”或“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且名称中包含非国文词汇,则无需将这些词汇翻译成国文。”

文告说,市政厅今年联手国家语文局在辖内6个购物中心展开取缔行动,并针对违例的场所发出31张违规通告,主要是相关场所虽持有商业执照,但没有获得招牌执照,因此市政厅是有权开出罚单,以及拆除相关招牌。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持有合法商业执照及招牌执照,但招牌违反条例,即“1982年广告法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所阐明的国文字体需较其他语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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