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先查后保vs有索才查/卉君

近日,一些被揭露的保险公司隐藏条款里百余项必须禀报的病症,先不说有多少专科医生和大众理解,其实,多少保险代理真正掌握也是个问号。况且,一些小病经过时日辗转,未必人人都记得。

保险公司为争取市场和业绩而接保单在先,有索偿才详查,而后揭发人为或无心之失,包括保险代理自身的疏忽,再通过偏向保险公司的条款向客户秋后算账,偶有听闻。

此时,客户可能已支付数年保费,或者病入膏肓了,正寄望予保险索偿,结果被逼哑子吃黄连。这对保客何其残忍,比当初不买保险还糟糕。

难道客户就该默默的成为代罪羔羊吗?

这里不得不提保险代理。第一,他们不过是普通人,难免会犯错或疏忽;第二,就因为是普通人,间中也确有滥竽充数的代理;他们怂恿或欺骗客户,只为争取业绩和佣金;第三,因为优渥的佣金,导致缺乏正确保险理念的业者鱼目混珠,把保险当成普通商品,为推销而推销。

接保单前应详查

要知道,保险是关乎保障生命的行业,是投资生命的合同。每个月的保费负担,投保人无不是求个付钱买心安。若不幸遇上缺乏职业道德操守和没有良知底线的保险代理,承保单位便成了阻止日后索偿纠纷的最后一道墙。他们可以在接纳保单之前进行全方位详查,追究疑点,不管是客户的疏漏,或是保险代理的疏忽,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为承保过程画上美丽的句点。

在保险合同还没真正确立以前,更不是发生意外进入索偿的时候,任何缺陷都有弥补或商榷的余地,不构成利益损失,也不造成伤害。保险公司可以责无旁贷之下拒保,客户可以选择不保了。

从商业角度而言,要承保单位详查每份保单确是耗时费劲,而且还可能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保客持续付费而没有索偿,保险公司自然欢喜而不加追查;一旦索偿,保险公司当会把脸一翻,不计时间精力,追究所有病史来推翻保单。

因此,只有通过更严谨的审核,处处把关,方可及时幸免于百密一疏;否则,连承保单位的错失都算在保险消费者身上,就真是含冤负屈了。

原以为的保障,到头来竟变成一圈泡沫,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当索偿纠纷与日俱增,我们有必要探讨前因后果,纠正和改善承保流程,以回归商业道德为根基,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为目标。

保险业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确切反省这是一项关乎生命的行业,绝不能容忍秋后算账的轮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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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南视界】隐瞒病史买保险 2年内不索赔 保险公司不会追究?

一位患有糖尿病的妇女刚买了产业,想要为债务准备MLTA人寿保险。她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保险代理员A。

她老实地向代理员呈报自己有糖尿病史,然而代理却告知她无需呈报,并告诉她只要不在2年内索赔,保险公司不会追究。这是事实吗?

根据我国《1996年保险法令》第147(4)条文,人寿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不能以保险建议书(Proposal)、医生、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报告,导致发行人寿保单文件中的陈述不准确/虚假或误导为理由,对人寿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除非持牌人寿保险公司能证明该保单持有人隐瞒了重要事实,并且该陈述是由保单持有人故意作出或故意不作出的。

以上的法令主要是保护购买保单消费者以免在未来索赔时被保险公司刁难。很多人会以以上的条文第一段为由,拒绝向保险公司申报自己现有的疾病。但是他们却没有注意条文的第二段,也就是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保单持有人隐瞒的证据,还是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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