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

我国司法不堪一击?/章龙炎

政治讲究协商,宗教强调信仰。政治宗教化的特征,就是政治变成信仰至上,其余的都是次要的。

这10多年来,马来西亚的政治宗教化越来越严重。相对安静的司法,在2018年改朝换代敦马哈迪医生回巢后变得更加不安静。

司法是个独立的机构,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独立机构,不能是一手遮天的机构,需要受到其他也是相对独立的机构制衡。

司法体系里的法官,若有害群之马,也不能超越法律。这是常理。可是因为政治宗教化太严重,常理变了样。

律师公会宣称反贪会不能调查法官,难道说司法绝对独立吗?就我所知,以前有法官被反贪会调查。

律师公会在4月19日主办了题为“反贪会、前首相及司法独立”公共论坛。题目明显的是针对反贪委员会调查SRC国际公司案承审法官拿督纳兹兰,是攻击司法独立之举。

根据报道,反贪会接获投报后展开的调查认为纳兹兰涉及利益冲突与违反法官行为守则,并建议总检察署与法庭采取相应行动。在我看来,后继行动是个简单的决定。

总检察署与法庭,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期限内接受反贪委员会的建议,也可以宣布no case,无需拖泥带水。

拖泥带水引揣测

拖泥带水,就难免会引起各方的揣测(例如是不是有政治因素干扰),更会引起有心人的炒作,被民众看扁的何止是司法!

我可以理解把判纳吉有罪及维持高庭原判的法官当作“再世包青天”的个人与团体,不赞成反贪会的调查,也反对向纳兹兰采取行动,还“先发制人”指控那是攻击司法——至于反贪会的调查结果,绝口不提。

相反的,支持反贪会的调查结果并督促对纳兹兰采取行动的人士,要求的其实并不多。任何人都不可凌驾法律,涉嫌触犯法律者需依法追究,法官也不能例外。这是司法获得尊重的关键。

不要忘记,从一个角度来看,纳吉在SRC国际案公司案的判决“总比分”是13对1,输得非常凄惨。对纳兹兰爱屋及乌的个人与团体,在欢呼之余,如今为何对司法正义表现得似乎完全没有信心?难道他们担心纳吉会“咸鱼翻生”?

可是,从律师公会等的反应(捍卫纳兹兰)来看,纳吉败诉,看来并非完全惨败。他们知道,这样的“总比分”传达的其中一个讯息是:此案判决与程序并非滴水不漏。

尊重联邦法院在纳吉SRC案的判决我是没有异议的。然而,身为公民,我们尊重司法,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超越法律,法官的判词不能受批评以及法官不需无畏无私地履行职责。

不要忘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就司法而言是对多数意见一定正确,少数意见不影响判决的说法的质疑。

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是SRC国际案唯一持异议的法官。他的“少数判决”是不是也应该受到尊重?

你能说阿都拉曼大法官的判词因为倾向纳吉,对其同僚也有措辞强烈的批评,就是对司法的攻击吗?以他的判词为根据或者在他的判词出街前相似的意见,是对司法的攻击吗?一句话,难道司法脆弱到那么不堪一击吗?

在政治宗教化的氛围里,阿都拉曼一士谔谔,为我国司法敲起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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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

款项傍身,政治所需?/胡逸山博士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近日在又一系列的与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丑闻有关的刑事案件中被判表面罪名成立,再次引起社会上的一片议论。

这个法律(或司法)名词,是源自拉丁文prima facie (自表面上看来)的译名,主要是表达法官认定控方针对被告所呈述的罪名与证据等(过程中也允许被告方的质疑、盘问等),初步是合理的、有可信之处,而被告因此需要针对这些控状予以答辩、挑出其中的疑点等,以推翻这些罪名。

法律优势归于被告

在本地师承英国普通法的法律制度下,控方所提出的疑点如为法官所采信,则由此而生的法律优势归于被告。

此外,法官要把被告定罪,也是要在超越合理的疑点的基础之上,法律准绳颇高。

当然在普通法之下,尚未被法官正式宣告罪名成立(定罪)者,即使已被宣判为表面罪名成立,在法律眼中也还是被视为是无辜的。

无论如何,在法官有关宣判纳吉表面罪名成立的判词摘要里,已然看到好一些有关源自1MDB或以1MDB名义借贷的款项在经过国外一番“周转”后,辗转流入纳吉在本地银行的私人户头中,而其中至少一部分是被支出予一些政党或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个人或机构的现象。

在近日,反贪污委员会应该是根据所收到的情报,在好几个所谓“安全屋”里搜出许多现金巨款。

据说是一些政商勾结包办项目的回扣,也据说牵连到某位目前在野的重量级政治人物,也已有一些与其有关的人物被捕、被控等。

各界也屏着气息,看是否又会有一条政坛大鱼落网。

这两起案情完全无关的案件发展,如果从略微宏观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有一些相似之处的,即要在本地政坛上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们,看来还是需要有着一大笔款项来“运作”政治活动的,才能期望彼等的政治发展前途有着希望。

假如不是如此,政治人物如有或如欲大手笔的涉贪,大可与行贿方安排所有贪腐所得款项就直接在好一些世界上的洗钱天堂里过账、存放即可。

等到退休后,方到当地或其他世上适合富贵式颐养天年而与本地又无引渡条约的退休胜地去当寓公,一方面慢慢地在国外提取该些不法所得来维持体面的生计,另一方面又可在当地风光旖丽的湖畔喂徐徐而来的天鹅,身心舒畅,又何乐而不为呢?

民主面对各层面挑战

但是,如在本地般的发展中国家里,如果要搞选举式的民主,让民众选出政府与领导人,其情操固然高尚,但至少要面对两个跨越政治、经济与社会各个层面的挑战。

其一是有关系到选民,至少是很大部分选民及本身的贴身需要以及政治认知。

顾名思义,发展中国家就意味着国家还需要发展,换句话说这些国度一般民众还需要为生计而挣扎,而不是如发达国家里的民众般有着各种优沃的社会福利,就算没有工作都有政府养着。

所以,说白了在发展中国家里,许多民众(也就是选民)也就很自然地希望哪怕是民选的领袖得以派发现金或物资予彼等,而且是越多越好,无形中成为领袖与这些选民之间的不成文政治契约,也就是所谓的“我帮你、你帮我”。

但公家的资源又很有限,所以无论是在朝或在野的政治人物,都必须有许多的现金或近乎现金的款项在本地“傍身”,以备不时之需,得以随时在自身的选区或(如有全国政治野心)更大的范围派发予民众。

这是一项政治现实,不是个人主观意志得以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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