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投资路第7步】现金流为王/冷眼
商界有一句口头语:“现金为王”(Cash is King),这句话应改为“现金流为主”(Cash flow is King)才对。
跟现金短缺的公司相比,手头持有现金而没有负债的公司,当然有资格称王。
但是,商场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是跟着营业状况转动的,尤其是在经济环境急速转变的时候,企业的营业状况急转直下时,手头的现金可能会迅速消失,使企业陷困,在这个紧急的关头,如果现金流量强劲又顺畅,企业可保无恙。
企业长期持有大量现金,反映了两种情况:
1)企业领导人无能,找不到应用现金提高盈利的点子,只好抱紧现金,赚取利息。
股东将资金投入企业(叫投资),就是希望企业为他们赚取比定存利息更高的回酬,如果长期持有现金,以守株待兔的作风经营公司,倒不如将现金还给股东,让他们将资金作定期存款以赚取利息,这样他们可以节省支付高薪给领导人,收入可以更高。
2)董事部的政策太过保守,对于高级行政人员(CEO或董事经理)所提的发展计划,太多顾忌,不肯冒险,导致机会一个又一个的溜走,坐失良机,手头现金长期无法充分应用。
3)企业领导人缺乏迫切感,只采取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对经营业务采取“守”势,无意进攻,导致现金长期未被动用,这种情形,在领导人没有控制性股权的企业,尤其明显。在官联企业中更是普遍。
所以,选股时不应以手头是否有现金为标准,事实证明,此类企业多数没有成长。
没增长不要买
有增长不要卖
我说过,“没增长,不要买,有增长,不要卖”。有现金没增长的企业的股票,不是好的投资对象。
但是,如果企业持有大量现金,是作为推行已拟定的发展计划的用途,则另当别论。
乐天大腾化学(LCTITAN)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家公司,在今年6月30日时手头拥有33亿5000万令吉的净现金,是为了应付庞大发展计划的需要,再加上强劲的现金流,财务情况固若金汤,这不能与紧握现金不思进取的企业相提并论。
企业要长期经营,才能攫取机会,获得合理的回酬,要长期经营,企业要有抗拒不利环境冲击的靭性,这靭性源自现金流。
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即使长期亏蚀,也不会倒闭,在机会出现时,就能大开拳脚。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以4亿1300万令吉,将近9000英亩的油棕园,卖给联合种植(UP)的PINEPAC。
如果你翻阅这家小型种植公司由1996年以来的年报,你会发现该公司在过去22年中,有18年在亏蚀中,而且一向负债沉重。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这种连年亏蚀的企业是不利生存下去的,然而该公司却能支持下去,为什么呢?答案可在该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中找到。
该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每年都处于净流入状态(positive),虽然每年亏蚀,但不会出现周转不灵,所以能生存下去。
就以2017年为例,该公司扣税前亏蚀2600万令吉,然而营业现金流量表中,不涉及现金的项目,包括农作物减值(Amortisation of Biological Assets)及固定资产折旧(Depreciation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简称PPE)等加起来刚好等于亏蚀额,这些只是账目中的数字,并不涉及现金流出,所以,该公司虽严重亏蚀,仍能支撑下去。
(关于财务分析,请参考拙作《30年股票投资心得中(2018修订版)》中的“财报读透透”)
现金流长期处于净流入状态(Positive),是这家长期亏蚀的企业能生存下去的原因。
故曰“现金流为王”,不亦宜乎?
特别声明:本文只是Pinepac为例,说明现金流比手头有现金更重要,并非推荐购买。本人没拥有此公司的股票,也无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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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猖狂小心为上/万年船
上周政府正式向脸书和抖音社交媒体平台建议,严厉贯彻不准13岁以下儿童注册社交媒体账号的禁令。
万年船真是老糊涂了,这不是已经明文规定了的吗,为什么政府还有建议?
难道他们没有管辖或执法的权利?
听起来这有点像电影禁令,电影院应该帮忙执法,务求年龄不符合18禁的电影的青少年或小孩,不得观赏这些电影。
那么,社交媒体有遵从这些禁令吗?
该严的地方不严,这就是本地执法机构的问题。我要提出的不是13岁禁令,而是充斥许多诈骗案件的社交媒体。

容易掉入陷阱
只要稍微浏览脸书,便可以发现,十则广告之中,有4至5则是关系到投资名人邀请我们参与该名人的投资讲座或投资课程。
这些广告,光明正大的用上这些名人的肖像,还写上他们的背景,宛如他们自己的现身说法。
人民一不小心,或者是受到好奇心的驱动,很容易就掉入陷阱之中。笔者稍一留意,原来鼎鼎大名的资本投资基金经理陈鼎武,或本地著名投资大师冷眼赫然就在其中。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崇尚资本增长,将收益再投资,不鼓励派息的陈鼎武先生,竟然向观众推荐一个大马12项高股息的股票讲座,这让我忍不住将此广告摄影下来,发往资本投资询问。结果的回答当然是这是诈骗广告。
有人举报才调查?
我们很不明白的是,在马来西亚,何以这种摆明是欺诈,甚至滥用肖像权,已经严重侵犯了个人私隐权,但是不见当局严加执法。
难道真如许多人回应的那样:警方必须在有人举报的情况之下,才开档调查?而又必须有人蒙受损失,才有开档的理由。
难道脸书等提供广告页面的社媒,不应该负上一些法律责任?
这些社媒在接受广告合约时,应该严正对待负责人,不得胡乱使用未得授权的肖像,否则它们将共同面对被起诉的后果。
这几位愿意分享他们的投资心得的投资师傅,被这些诈骗集团偷龙转凤,面对难以计算的名誉损失,而且,也可能因为举报无效,怕人家误会他们参与诈骗,因此退隐,失去教育群众的热忱。
大马交易所应该采取主动,和执法单位,还有受害的投资名人,共同向社交媒体如脸书等宣战,取缔违法广告,将一片污浊云端扫清,让散户免于受骗,得以向正道投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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